常州危险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一、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分项
1、按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规定,危险货物分八大类: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然液体;④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毒害品和感染物品;⑦放射性物品⑧腐蚀品等8类;在装运过程中,必须按个车审批类别危险货物承运。
2、危险货物品名、编号由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一位数字表示危险货物的类别;第二位数字表示危险货物的项别;而三、四、五项3位数字表示危险货物的品名的顺序号;例如:危货第四类第3项就是遇湿易燃品,其编号即为43100.各位驾驶员、押运员必须要熟悉上述编号,以免错装错运,造成不安全因素。
二、装运危险货物对车辆设备硬性要求
1.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垫铺木板、胶合板或橡胶板等,不准使用稻草、草垫等松软易燃材料。
2.车辆排气管应装有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
3.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编制>(GB13392-2005)必须安装标志灯和标志牌。
4.根据不同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5.集装箱运输车辆装运大型气瓶、可移动罐等,必须有紧固装置的设备。
6.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措施。
危货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为七年,以后应改为普货运输车。
三、受理托运危险货物应注意安全事项
接受危险性质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必须分别托、装、运.
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仍按原装货物条件办理托运,其他装容器内的残留物不得泄露,容器外表不得粘有导致危害的残留物。
使用罐车运输时,托运人应提供有关资料或样品,并在运单上说明对装载的质量要求。
高度敏感或能自发引起剧烈反映的爆炸性物品,未采取有效抑制措施的危险品禁止运输。
托运下列危险货物应按以下规定办理:①食品、药用的危险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食用”、“药用”字样;②托运“半衰期”段的放射性货物、应在托运单上说明允许运送期限,其期限不得少于运送所需时间;③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提交装箱证明书。
运输下列危险货物应持有技术证明;①爆炸品和化学危险物品,应有运往地县、市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准运证”或“化学危险货物准运证”;②放射性货物(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作普通物品运输的装过放射性货物的空容器),应持有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